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不当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