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不当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