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