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