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林荫道,其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旧城区林荫道路的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