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宽度超过十二米的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栽植行道树,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和地下管线保护要求。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树种胸径一般不小于八厘米。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