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