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