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