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运营主体责任的,由区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