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回收和加工,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购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