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其主体工程未实行“三同时”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