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