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