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