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汾河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