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应当进行净化处理,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