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七条有效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六)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