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经营第十八条有效资产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和可行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测算。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权属关系经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