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交易行为引起产权变更的;

(三)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四)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时,进行资产清算的;

(五)以资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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