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四)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情况;

(六)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

(七)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

(八)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