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的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情况;

(七)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

(八)职工招聘解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优秀、先进的条件、程序、数量和结果;

(九)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

(十)民主评议单位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等使用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十二)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三)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公开,事前、事中不宜公开的,事后应当及时公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