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厂务公开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本级财政应当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厂务公开工作。行政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审计、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本地区、本行业的厂务公开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