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有关机构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