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九洲江流域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设置拦河渔具,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六)其他对水体产生污染的行为。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