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九洲江干流、支流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由县级河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