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禁止在九洲江流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设置拦河渔具,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其他对水体产生污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