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质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水质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方面的舆论宣传和监督。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