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保障等规定,为公众参与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提供便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的重大决策,或者建设对水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