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污染水质的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投诉事项,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