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美化、卫生保洁等工作:(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有序;(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按照规定设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三)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四)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