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排水管网,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