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排水管网,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