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