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纸钱、鞭炮、垃圾等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地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或者冥器、冥钞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将生活垃圾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在道路两旁遗留污泥、枝叶,在公共区域丢弃、堆放大件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谷物以及其他杂物,乱倒生活垃圾、随地吐痰、便溺等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