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意发布广告,擅自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