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城市照明或者景观灯维护、修缮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