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场地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