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在店外堆放、吊挂、展示、晾晒物品,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作业或者作业影响周围环境整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