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架设有关线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