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任人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斜坡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