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堆放或者吊挂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超出墙体外立面安装防盗窗(网),擅自搭建遮阳雨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按规定安装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