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