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装载砂石、砖块、渣土、水泥、沥青、混凝土等散装物品以及液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