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装载砂石、砖块、渣土、水泥、沥青、混凝土等散装物品以及液体、生活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