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保洁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