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