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大件垃圾的处置方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