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