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