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