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发布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散发宣传材料或者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