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业主应当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修复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