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